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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新能源或标的资产)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主要从事风力、光伏及储能电站业务,主要客户为国电网宁夏;(2)上市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多年为负,2024年 1-9月,公司收入为 1.9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59亿元和-0.63亿元;(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毛利率及新能源发电项目平均基础电价整体呈下行趋势,如标的资产下属新能源电站未来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和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可能导致平均上网电价下降,进而影响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4)新能源行业系资金密集型行业,通常需要以银行贷款方式进行项目建设,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7.39%、79.19%和 78.02%,资产负债率较高,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5)评估基准日后,电投新能源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共同投资设立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新能源);(6)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置出资产将由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宁夏金天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制造)承接。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模式、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等,说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能否实现有效的整合与管控,拟采取何种措施应对整合管控风险;(2)结合新能源发电行业及标的资产发电设施所在地的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预期平均上网电价的变动趋势、标的资产业务发展规划、债务偿付风险等,说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潜在风险;(3)上市公司资产置出的具体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金天制造取得置出资产后的处置或营运计划,是否存在与本次置出资产后续处置相关的协议或约定,如是,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4)盐池新能源的成立是否将影响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交易方案发生调整的事项;(5)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其他必须的审批、备案或授权事项的完成情况。
申请文件显示:(1)拟置出资产中包括对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等 13家企业的股权资产,其中西北轴承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轴铁路轴承)等 7家企业的登记状态为吊销但未注销,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融金)等 8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尚未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2)上市公司已将其拥有的母公司口径除保留资产中的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其他全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按截至 2024年 7月 31日的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西北轴承,其中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35,292.42平方年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共计 1,788.55万元,尚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为 1,238.66万元;(5)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职工安置遵循“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西北轴承安置和承担,如宝塔实业与该等员工之间产生任何劳动纠纷或诉讼,均由西北轴承及/或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解决;(6)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期间,存在置出资产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的情况;(7)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置出资产承接方等主体之间达成了多项与拟置出资产、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承诺;(8)拟置出资产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西轴铁路轴承等 7家企业的登记状态为吊销但未注销的原因 ,企业其他股东及出资情况,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函的最新进展,如未取得,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说明相关对外投资企业被吊销及未能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是否会对本次交易及置出资产的转移形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是否履行了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值与评估值, 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等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3)拟置出专利的取得方式,如继受取得,请说明专利出让方及受让金额 ;(4)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及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明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转移上述债务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及实质性障碍; (5)结合西北轴承的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情况,补充说明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西北轴承是否具备职工安置履约能力,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西北轴承和置出资产承接方金天制造是否具备处理能力,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就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是,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6)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置出资产承接方等主体之间就拟置出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达成的承诺中“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具体含义,上市公司保障相关主体及时履行承诺及其中的补偿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并结合具体承诺内容,说明就拟置出资产及债权债务,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关承诺能否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7)对于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置出资产,评估时是否考虑了抵押及对外担保的影响,解除相应资产的权利限制是否将影响其评估值; (8)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9)结合拟置出资产历史期间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期等,补充说明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的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基于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土地房产的无偿划转在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西北轴承之间进行,由划转资产产权所在的企业即上市公司履行批准并抄报宁国运。如上所述,本次不动产无偿划转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宁国运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已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时同意,相关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已经宁国运及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因此,上市公司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2)宁夏电投及置出资产承接方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对方对外投资企业已被吊销、未办理产权证书或产权证书存在瑕疵的土地和房产、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置出资产,宁夏电投及置出资产承接方不会因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存在相关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解除《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对于 3家控股公司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次评估是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主营业务状况、历史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规定,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的基础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其中: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轴承的生产与销售,近几年均处于亏损状态,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近几年已无实际业务,基本停止经营。上述 3家公司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难以合理预测和量化,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同时,由于难以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亦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
本次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以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首先,本次宝塔实业拟置出的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工业用地Ⅲ级区域范围内,近年来银川市工业用地Ⅲ级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交易实例很少,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其次,无法收集到和评估对象相同用途的土地租金水平或经营收益,难以合理确定未来收益,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再者,被评估宗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土地取得客观成本无法测算,不具备成本逼近法评估的条件。最后,由于被评估宗地为工业用地,且已建成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待开发用地,不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其中,委估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是根据 2022年 8月 11日银川市人民银政发〔2022〕8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银川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确定;委估宗地所有地价修正系数、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委估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值等参数是根据“银政发〔2022〕84号”配套的《银川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确定;估价期日修正系数是根据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的“银川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确定。
对于分成基数(销售收入),主要是通过分析历史年度被评估单位无形资产对收入的贡献,以及与其相关的收入规模及变动趋势,进而确定收益期间的预期收入;专利收入分成率是按照国内工业行业(销售收入)技术提成率参考数值表,采用综合评价法建立评测体系,对机械行业技术提成率进行了系数修正确定得出;折现率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专利类知识产权通常会随着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动、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生更新变化和升级换代,通常情况下其经济使用年限一般低于法律保护期限,本次被评估专利的收益预测期限主要是根据已使用年限按照重要性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主要从事轴承的生产与销售。目前,轴承下游领域向风电、新能源、机器人、高铁动车等领域不断拓展,相关市场有望带动细分市场的轴承及滚动体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但中低端轴承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市场需求持续萎缩。上市公司置出的轴承业务资产主要面向轴承中低端市场,虽然近年来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降低成本、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但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面对大型跨国公司本土化生产、行业内竞争加剧、部分轴承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近几年均处于亏损状态,未来业绩预期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一)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因此,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相关要求,在其他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前提条件是:“(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可比参照物的选取原则是:(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处置所属老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目标土地房产),并与交易对方宁夏电投约定,如目标土地房产最终挂牌转让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低于本次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宁夏电投予以补偿,反之宁夏电投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目标土地房产于 2024年 9月 30日对外公开挂牌转让,确定首次挂牌转让底价为 25,763.80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由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于 11月 19日和 12月 2日决定调低转让底价,分别调整至评估值的 90%和80%;(2)根据约定,拟置出资产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以保留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及/或其他流动资产之待抵扣进项税偿还置出资产中的相关债务,置出资产承接方应就该部分偿还金额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置出资产中金融机构债务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清偿完毕,部分非金融机构债务也已清偿完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申请借款 1.4亿元,用于提前清偿上市公司 2020年重整留债债务本息余额,计划借款期限 1年,利率 4%/年。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目标土地房产在公开挂牌转让和本次交易过程中的评估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补偿约定中“本次评估值”的具体含义,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的原因,未来是否会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预计将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3)重整留债债务的清偿情况,上市公司通过借款方式提前清偿债务的原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支付置出资产对价的资金来源,是否将按期向上市公司补偿债务偿还金额及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低于公开挂牌转让前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更贴近于最终的公开挂牌转让成交价格,符合谨慎性原则。其中,《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略高于最终公开挂牌转让成交价格主要系市场因素导致。此外,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无论是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如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低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对应的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上市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宁夏电投予以补偿;如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高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对应的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宁夏电投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因此,考虑到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之间的现金补偿安排,目标土地房产在本次交易中的最终置出作价系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系目标土地房产的市场化价格,上述安排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一次调价后至 2024年 12月 2日因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2024年 12月 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的议案》,结合首次和二次公开挂牌受让方征集情况,为保证目标土地房产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标的资产公开挂牌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目标土地房产新的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结果的 80%。上述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并经上市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评估值”指《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值,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主要为了尽快促成本次土地房产挂牌转让交易;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目标土地房产公开挂牌转让已经完成,未来不存在进一步下调挂牌转让价格的情形;就目标土地房产评估值与实际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的差异,上市公司预计将向宁夏电投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不低于 1,524.91万元(未包括相关税费对应的补偿金额)。
申请文件显示:(1)电投新能源最近三年存在两次增资,2024年 8月 9日,宁夏电投以货币向电投新能源增资 7,000万元,定价依据为 1元/注册资本;2024年 8月 13日,宁夏电投以其持有的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新能源)100%股权向电投新能源增资 15,401.01万元,以双方截至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换算本次增资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为15,401.01万元,本次宁东新能源评估以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 20,237.52万元;(2)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共 8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 4项;(3)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国内注册专利共 5项;(4)电投新能源及子公司存在签订合同期限超过 20年的租赁用地,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宁国运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正在就土地租赁期限问题进行协商;(5)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均与电投新能源向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采购设备及因该交易产生的到期债务相关;(6)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控股子公司宁东新能源曾受到两起行政处罚;(7)电投新能源的主要业务资质存在即将到期的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前述增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结合宁东新能源收益法评估主要参数、预测完成情况,说明本次以20,237.52万元评估值增资的合理性; (4)电投新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与评估值, 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如是,说明对电投新能源经营、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5)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的取得方式,如继受取得,请说明专利出让方及受让金额,以及对本次评估的影响情况; (6)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就土地租赁期限进行协商的最新进展,剩余年限的使用事项是否明确,预计后续续签协议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标的资产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电投新能源向华仪风能采购设备、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电投新能源未及时向温州中院提出异议的原因 ;相关诉讼及仲裁的最新进展情况,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是否将因此承担较大的赔付风险与资金压力,相关诉讼对本次评估的影响情况 ;(8)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宁东新能源所受两起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主体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结合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其他违规违法情形,说明其是否面临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9)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是否完备,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恒信会发[2024]第 060号《专项审计报告》,宁东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19,872.05万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 XYZH/2024YCAA1B0074号《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电投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67,934.72万元。基于上述,换算本次宁夏电投对电投新能源的新增注册资本为 15,401.01万元,换算本次增资作价为 1.29元/注册资本。